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一般情況下,公司債務應當由公司承擔,追不到股東頭上。但例外情況也存在,常見情形包括股東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等等。而近期筆者接觸到一起案件,一位掛名小股東A先生,因為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未及時清算,十年后債權人對A先生提起了訴訟,*終法院判令A先生全額承擔還款責任。那么A先生究竟冤不冤?法律又是如何規(guī)定的?在此做個簡要分析。
案 情 回 放
A先生是一名軟件工程師,B老板是C公司的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2006年,B老板找到A先生,說你幫我開發(fā)軟件吧,不過公司資金緊張,我可以送你10%的股份,將來給你分紅。談妥后,A如期開發(fā)出了軟件,但是C公司因為經(jīng)營不善而在2008年倒閉,A和B從此也斷了聯(lián)系。
一晃十年,A先生突然收到一紙傳票,是原告D公司起訴A,要求A對C公司欠款本息合計600萬元承擔連帶還款責任。這下A先生完全蒙圈了,C公司的欠款憑什么讓我還?D公司又是從哪兒冒出來的?
原來,D公司是一家專門收購不良資產(chǎn)的公司,D在近期剛剛從銀行手里打包收購了一批不良資產(chǎn),其中就包括C公司在十多年前欠下的一筆銀行貸款,C公司借款后不久即倒閉,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但沒有經(jīng)過清算和注銷程序。銀行曾經(jīng)起訴C償還欠款,進入執(zhí)行程序后因C公司沒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法院于2010年裁定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直至D公司收購了銀行債權,順著工商檔案查詢到C公司的股東有A和B,A持有10%股份,B持有90%股份。在找不到B的情況下,D公司選擇對A單獨提起訴訟。
爭議焦點及判決
A先生辯稱:1、股權轉讓工商登記不是我去辦的,有人冒用我的簽字,我根本就不是股東;2、C公司并非無法清算,而且就算我是股東,也不是大股東,無法主導清算事宜;3、D公司在十余年后提起訴訟,早已超過訴訟時效。
針對A先生的上述抗辯意見,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一)A先生是否系C公司的股東;(二)A先生是否應對C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三)本案D公司的請求是否超過訴訟時效期間。
就上述爭議焦點問題,法院判決認為:1、A和B因為業(yè)務關系相識,有成為C公司股東的前提,而工商登記程序中他人代辦的情況是常態(tài),所以簽字是否系A本人所簽,均無法證明A不是C公司的股東;2、A作為C公司的股東,既未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又未提交C公司賬冊證明具備進行清算的可能性,所以根據(jù)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A應對C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因各股東至今未履行清算義務,故本案未超過訴訟時效。據(jù)此,法院判決A對C公司所欠的600萬元債務承擔全額清償責任。
該案一審判決后,A與D公司達成了和解,A未提起上訴。
律 師 觀 點
針對本案爭議焦點,法院部分觀點與現(xiàn)行司法解釋和判例相符,但個別觀點值得商榷,在此一并探討。
1、關于A的股東身份問題。*中,確實大量存在他人代辦工商登記手續(xù)的情形,因此工商登記手續(xù)中相關文件的簽名是否系A本人所簽,不影響結果。而且代辦工商登記手續(xù)應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當事人稱完全不知情,解釋并不合理。這一點可以參考電視劇《人民的名義》,蔡成功利用侯亮平的身份證復印件將其列為煤炭公司的股東,我們的侯局能耐再大也百口莫辯。
2、關于未按期清算/無法清算的責任追究。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chǎn)、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因未按期清算或無法清算導致承擔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是一種過錯責任,表現(xiàn)之一是未按期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損滅失,表現(xiàn)之二是賬冊等文件滅失無法清算。在舉證責任分配方面,要求股東“自證清白”,例如,股東如果有證據(jù)證明公司本來就已經(jīng)無財產(chǎn),而不是未及時清算造成的,或者在訴訟中提供了公司賬冊,表示能夠順利進行清算,那么股東是可以免責的。
3、關于掛名股東、小股東應否擔責問題。A先生提出,自己即便是在冊股東,也是掛名股東和小股東,不參與公司經(jīng)營,無法掌控公司賬冊。而有關這一問題,北京市高院會議紀要中明確指出:清算義務是股東的法定義務,清算義務人之間過錯的大小僅作用于內(nèi)部責任的劃分,對外不得對抗公司債權人。股東以其不是實際控制人、未參與公司經(jīng)營、不掌握公司賬目等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關于股東之一應否承擔全額清償責任。因為B老板下落不明,D公司很聰明地選擇只起訴A一個人,A只占10%的股份,卻承擔了*的責任,這樣是否合理?這個問題還要從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原文來解讀,該條款并未規(guī)定股東僅按照出資份額承擔等比責任,也即意味著公司其中一名股東被起訴,同樣要就公司全部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所以A不僅要向D全額清償,再有其他債權人E、F、G冒出來,A同樣難逃責任。
5、關于訴訟時效問題。本案中法院觀點是各股東至今未進行清算,所以未超過訴訟時效,筆者認為值得商榷。公司法第183條規(guī)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發(fā)起清算程序的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也可以是債權人,所以單方面強調股東的清算義務,卻對債權人行使追究股東責任的權利無時效限制,有違立法初衷。具體到本案,原債權人銀行對C公司提起的執(zhí)行程序被“終本”,此時銀行明確知曉C公司未進行清算和注銷,筆者認為銀行亦有責任及時提起對股東的訴訟,訴訟時效從執(zhí)行案件“終本”之日起算則更為合理。而D公司受讓銀行債權,權利義務應當一并承接。
提 示
本案是否超訴訟時效問題放在一邊,不過檢索相關案例,股東因怠于履行清算義務而被判賠償公司債務的還真不在少數(shù),*后給各位提個醒:
不要隨便掛名股東,股東是要承擔相應責任的。
不要隨便出借身份證,復印件也一樣。
不要莫名其妙“被股東”,現(xiàn)在工商信息網(wǎng)上查詢很方便的。
不要因為是小股東就對公司事務不關心,清償責任和股權比例無關。
不要認為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就算完事兒了,吊銷和注銷是兩個概念。
延伸閱讀
股東逾期清算的法律責任
公司作為民事主體,在存續(xù)一段時間后,往往會因為主動或被動原因而解散。而在解散之后,股東肯定是需要對公司財產(chǎn)進行整合的,包括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chǎn)等,這個過程就是所謂的清算。
根據(jù)公司法規(guī)定,公司解散后,應當于十五日內(nèi)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從上面的規(guī)定可以看出,股東理應成立清算組清算,不成立清算組的(本文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例),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清算訴訟來保證自身權益。但是,該規(guī)定更多的是為債權人提供了自行救濟途徑,并未對股東逾期清算的情形起到有效預防作用。那么有沒有規(guī)定能夠實質性督促股東進行清算呢?《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作了相關規(guī)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即股東未按時成立清算組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損失的,應在財產(chǎn)損失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但這個規(guī)定會涉及兩個小問題:
一是承擔責任的范圍:股東僅在因其未按時清算給公司造成的損失范圍內(nèi)承擔責任。這個需要在個案中具體去舉證因果關系與損失程度,本文不展開討論。
二是承擔責任的類型:《公司法解釋》第十八條僅規(guī)定了股東應承擔責任,但責任類型為何并未明確,是承擔連帶責任?還是承擔補充責任?還是按過錯比例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連帶責任是比較合適的。
首先,對于補充責任來說。公司發(fā)生清算時,雖不必然,但很多時候會出現(xiàn)公司資不抵債的情況。該情形下,股東承擔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實質無大差別。
其次,對于過錯比例責任來說。由于股東承擔的賠償責任已經(jīng)被限定在“因其未按時清算導致的損失”范圍內(nèi)。因此,再于“因其未按時清算導致的損失”范圍內(nèi)討論過錯程度便無意義。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滬一中民四(商)終字第1302號民事判決,該案認定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007年6月28日,上海存亮貿(mào)易有限公司(簡稱存亮公司)與常州拓恒機械設備有限公司(簡稱拓恒公司)建立鋼材買賣合同關系。在實際履行中,拓恒公司欠貨款1395228.6元未向存亮公司支付。后因未進行年檢,拓恒公司于2008年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根據(jù)工商登記信息,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wèi)明為拓恒公司的股東,分別持股40%、30%、30%。拓恒公司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三股東一直未對拓恒公司進行清算,導致拓恒公司帳冊及財產(chǎn)均下落不明。后存亮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wèi)明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截止該訴訟之日。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因房恒福、蔣志東和王衛(wèi)明怠于履行清算義務,導致拓恒公司的主要財產(chǎn)、帳冊等均已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其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應當對拓恒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綜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與案例,筆者認為,因股東未按時清算導致公司財產(chǎn)損失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起訴要求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網(wǎng)友評論僅供其表達個人看法,并不表明本站立場。